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发布时间:2017.08.21 来源:胡洁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合理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自治区五厅局《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计划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经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按年度将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提取范围及额度

第五条  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以上的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月支取还贷必须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后余额不得低于10元),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发生住房消费额(可提取夫妻双方,另有规定除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二)按月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清偿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的(提取夫妻一方):

缴存职工(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一次用于支付装修费用。

(六)国家及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办的其它提取。

第六条  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额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在职期间死亡的;

(五)职工工作调出管理中心管辖范围的。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同时申请提取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账户内余额支付房款。

缴存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第三章    提取方式

第八条  缴存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提取条件提取公积金的,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指定账户内,已付清款项的可以提取现金;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提取条件的,可提取现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转账。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及第六条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须清偿贷款后再申请提取。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缴存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持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办理,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字盖手印)、公证书或管理部进行当面委托并填写委托授权书。

第十一条  职工账户在集中封存期间,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办理集中封存账户提取手续时,由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原则上自受理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应在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如发生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按《条例》和相关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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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发布日期: 2017-08-21 19:35:00 来源:胡洁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合理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自治区五厅局《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计划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经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按年度将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提取范围及额度

第五条  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以上的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月支取还贷必须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后余额不得低于10元),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发生住房消费额(可提取夫妻双方,另有规定除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二)按月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清偿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的(提取夫妻一方):

缴存职工(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一次用于支付装修费用。

(六)国家及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办的其它提取。

第六条  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额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在职期间死亡的;

(五)职工工作调出管理中心管辖范围的。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同时申请提取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账户内余额支付房款。

缴存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第三章    提取方式

第八条  缴存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提取条件提取公积金的,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指定账户内,已付清款项的可以提取现金;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提取条件的,可提取现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转账。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及第六条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须清偿贷款后再申请提取。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缴存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持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办理,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字盖手印)、公证书或管理部进行当面委托并填写委托授权书。

第十一条  职工账户在集中封存期间,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办理集中封存账户提取手续时,由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原则上自受理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应在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如发生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按《条例》和相关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