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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人社案字[2019] 3 号 签发人:俞忠山
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劳动人事类3号建议的答复
吐尔逊代表:
您提出的劳动人事类3号《关于要求解决木垒县博斯坦乡部分牧民群众缴纳国营牧场统筹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办理好您提出的建议,州人社局成立了2019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社局书记俞忠山同志担任组长。5月10日,州人社局副局长刘新军带科室负责人蒋佳彤就您提出《关于要求解决木垒县博斯坦乡部门牧民群众缴纳国营牧场统筹金的建议》请示自治区人社厅相关处室领导,现将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政策依据:
1、《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213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通过事后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出具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规定:参保补费对象:(一)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二)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三)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四)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五)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
根据博斯坦乡人民政府对博斯坦乡国营牧场职工工资问题摸排情况,依据上述政策答复:1、博斯坦国营牧场国有身份职工有招工录用手续的,可参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进行补缴养老保险费;2、博斯坦国营牧场非国有身份职工,可参照《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213号)补缴养老保险费;3、档案丢失人员,进一步查找档案,档案找到后交由木垒县人社局核实依照相关政策开具补费申请到木垒县社保局补缴养老保险费;4、建议不符合补费政策的群众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感谢您对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今后,我们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全力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