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其他类
第4号建议的答复
赵玉新、童德梅代表:
你们提出的其他类第4号《关于规范宠物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针对你们提出的“规范宠物饲养条件,面对宠物行业的不同环节整体监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先从宠物饲养条件管起,对宠物饲养提出严格的要求,建立宠物饲养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出台宠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为强化对城市犬类的管理,昌吉市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昌吉市宠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06〕12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昌吉市养犬行为及相关处理措施。按照《规定》,昌吉市住建局是市区宠物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宠物管理的相关工作。近期,州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立法项目(草案)工作计划》,《昌吉州城市居民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作为2018年度三个立法项目之一,明确指出由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畜牧兽医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要求6月底前制定草案初稿,年底前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公布实施,切实规范全州市民饲养宠物的行为。
今后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家庭养犬的安全管理。一是加大《治安管理处罚法》、《昌吉市宠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二是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区宠物养殖、诊疗等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打击非法诊疗等违法行为,促进市场规范化运作;三是依法履行处理宠物狗扰民和伤人的案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从严处理。
昌吉回族自治公安局
2018年6月23日
联系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联系人:杨新元 联系电话:1800994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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