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二次次会议农林水牧类 19 号 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2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对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二次次会议农林水牧类 19 号
建议的答复
努尔木拉提·热合木别尔德代表:
您提出的农林水牧类19号《关于提高昌吉市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州畜牧兽医局和州发改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补偿,并妥善安置草原承包经营者生产、生活,补偿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性补偿和生活安置性补偿”。以上两个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了征占用草原时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目前,各地州是按自治区《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文件规定落实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该文件规定“草原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以上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此文件没有具体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把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提高到30倍,因此30倍的补偿是在合理的补偿要求内,同样征用草原单位按安置补助费4–6倍、草原补偿费6–10倍补偿也是在符合规定的补偿范围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占用草原应当经自治区畜牧厅审核同意,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供补偿安置协议,这就要求征占用草原单位必须要与承包经营该草原的牧民签订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承包经营该草原的牧民有权向征占用草原者提出在《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规定补偿标准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倍数,同样征占用草原者也有权提出自己能接受的补偿安置倍数。补偿安置倍数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就视为此征占用草原的补偿标准。但在实际草原征占用补偿过程中,为避免出现补偿标准不一致造成牧民之间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各县市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补偿标准。
当前,我州各县市制定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各不相同,各县市根据草原使用、承包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了征占用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但均未达到30倍合计倍数。另受我州各县市草场的差异化及经济和收入不同的制约,只能由自治区、州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州畜牧兽医局和州发改委无权确定提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经我单位和州发改委认真研究分析,将积极向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反映,在自治区《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文件允许范围内,适当调整提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意见。
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广大农牧民切实利益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昌吉州畜牧兽医局
                                 2018年6月15日
昌吉州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托  汗            联系电话:13899686350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李晓佳           联系电话:15809942020
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大代表人事委员会(或州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存档(二)。
昌吉州畜牧兽医局                     2018年6月1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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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二次次会议农林水牧类 19 号 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06-20 18:14:3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对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二次次会议农林水牧类 19 号
建议的答复
努尔木拉提·热合木别尔德代表:
您提出的农林水牧类19号《关于提高昌吉市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州畜牧兽医局和州发改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补偿,并妥善安置草原承包经营者生产、生活,补偿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性补偿和生活安置性补偿”。以上两个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了征占用草原时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目前,各地州是按自治区《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文件规定落实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该文件规定“草原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以上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此文件没有具体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把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提高到30倍,因此30倍的补偿是在合理的补偿要求内,同样征用草原单位按安置补助费4–6倍、草原补偿费6–10倍补偿也是在符合规定的补偿范围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占用草原应当经自治区畜牧厅审核同意,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供补偿安置协议,这就要求征占用草原单位必须要与承包经营该草原的牧民签订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承包经营该草原的牧民有权向征占用草原者提出在《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规定补偿标准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倍数,同样征占用草原者也有权提出自己能接受的补偿安置倍数。补偿安置倍数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就视为此征占用草原的补偿标准。但在实际草原征占用补偿过程中,为避免出现补偿标准不一致造成牧民之间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各县市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补偿标准。
当前,我州各县市制定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各不相同,各县市根据草原使用、承包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了征占用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但均未达到30倍合计倍数。另受我州各县市草场的差异化及经济和收入不同的制约,只能由自治区、州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州畜牧兽医局和州发改委无权确定提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经我单位和州发改委认真研究分析,将积极向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反映,在自治区《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文件允许范围内,适当调整提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意见。
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广大农牧民切实利益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昌吉州畜牧兽医局
                                 2018年6月15日
昌吉州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托  汗            联系电话:13899686350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李晓佳           联系电话:15809942020
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大代表人事委员会(或州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存档(二)。
昌吉州畜牧兽医局                     2018年6月15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