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规范小饭桌的意见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2.30 来源:工商局公开 浏览次数:

尊敬的杨静代表:

关于你在州人大第十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科教文卫类第17号《规范小饭桌的意见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2、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上述2条职责,我局拟做出如下措施:

开展“无照经营”检查活动,对于目前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小饭桌,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

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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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范小饭桌的意见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7-12-30 21:16:54 来源:工商局公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尊敬的杨静代表:

关于你在州人大第十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科教文卫类第17号《规范小饭桌的意见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2、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上述2条职责,我局拟做出如下措施:

开展“无照经营”检查活动,对于目前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小饭桌,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

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