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其他类第17号建议的答复
阿丽娅·艾买提代表:
您提出的其他类第17号《关于对流浪狗管理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由于主人弃养、自主走失以及野生形成的流浪狗,造成各住宅小区流浪狗聚集,发生伤人、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居民养狗扰民、伤人的行为已经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为强化对城市犬类管理,昌吉市环卫局于2015年成立了流浪狗收容站,昌吉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印发了《昌吉市宠物管理规定》(昌市政办发〔2016〕68号),对昌吉市流浪狗收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按照《昌吉市宠物管理规定》,住建局是市区宠物管理的主管部门,环卫局负责收容被遗弃和流浪的犬只、宠物,对收留的流浪狗统一管养,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负责宠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此复。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2017年6月22日
联系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联系人:金训川 联系电话:530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