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农林水牧类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6.19 来源:畜牧局公开 浏览次数:

努尔木拉提.热合木别尔德代表:

您在自治州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农林水牧类第15号《关于提高昌吉市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补偿,并妥善安置草原承包经营者生产、生活,补偿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性补偿和生活安置性补偿”。以上两个法律法规规定了征占用草原安置补助费、补偿费标准只能由自治区级以上机关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无权规定征占用草原安置补助费、补偿费标准。

目前全疆是按自治区《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的文件规定落实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此文件规定“草原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以上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是发文机关(自治区发改委)没有解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把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提高到30倍,因此受补偿的牧民要求30倍的补偿是在合法的补偿要求内,同样征用草原出资的单位按安置补助费4–6倍、草原补偿费6–10倍补偿也是在合法的补偿范围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占用草原应当经自治区畜牧厅审核同意,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供补偿安置协议。这就要求征占用草原者要与使用草原的牧民签订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牧民有权向征占用草原者提出在《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规定补偿标准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倍数,同样征占用草原者也有权提出自己能接受的补偿安置倍数。补偿安置倍数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就视为此征占用草原的补偿标准。你提出征占用草原给牧民以30倍的补偿的建议是想给牧民多争取些补助,出发点是对的,我们感谢你对牧民生产生活的关心,但是依法州畜牧兽医局无权干涉牧民与征占用草原者通过签署《协议》解决的问题,也即:州畜牧兽医局无权规定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费按30倍标准执行,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费还是由被占用草原的牧民与征占用者协议确认。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继续反映。

 

                              昌吉州畜牧兽医局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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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农林水牧类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7-06-19 17:41:11 来源:畜牧局公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努尔木拉提.热合木别尔德代表:

您在自治州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农林水牧类第15号《关于提高昌吉市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补偿,并妥善安置草原承包经营者生产、生活,补偿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性补偿和生活安置性补偿”。以上两个法律法规规定了征占用草原安置补助费、补偿费标准只能由自治区级以上机关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无权规定征占用草原安置补助费、补偿费标准。

目前全疆是按自治区《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的文件规定落实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此文件规定“草原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以上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是发文机关(自治区发改委)没有解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把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提高到30倍,因此受补偿的牧民要求30倍的补偿是在合法的补偿要求内,同样征用草原出资的单位按安置补助费4–6倍、草原补偿费6–10倍补偿也是在合法的补偿范围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占用草原应当经自治区畜牧厅审核同意,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供补偿安置协议。这就要求征占用草原者要与使用草原的牧民签订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牧民有权向征占用草原者提出在《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规定补偿标准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倍数,同样征占用草原者也有权提出自己能接受的补偿安置倍数。补偿安置倍数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就视为此征占用草原的补偿标准。你提出征占用草原给牧民以30倍的补偿的建议是想给牧民多争取些补助,出发点是对的,我们感谢你对牧民生产生活的关心,但是依法州畜牧兽医局无权干涉牧民与征占用草原者通过签署《协议》解决的问题,也即:州畜牧兽医局无权规定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费按30倍标准执行,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费还是由被占用草原的牧民与征占用者协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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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州畜牧兽医局

                               2017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