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斯曼·唐海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经济发展类584号《关于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答复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资金投入采取州、市(地)、县(市)筹措,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相结合的方式。
为提升昌吉州农村公路列养率及优良路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道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在州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100万元。目前,自治州交通部门已将2015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待批准后在州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非常感谢你们对昌吉州农村公路养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或疑问,可继续与我们联系。
2015年4月21日
(联系人:高杨232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