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4.2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张璇)4月1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8年3月初,经州党委同意,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自治州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以乡村振兴为目标,制定以促进乡村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条例,通过立法解决当前乡村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州乡村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现代化。在州人大常委会的协调组织下,州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小组开展了调研和起草工作。《条例(草案)》于2019年1月10日在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分总则、和谐稳定、乡风文明、人居环境、治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共五十一条,明确了自治州促进乡村治理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治理方式、目标、体制机制、职责等。《条例》针对违反房屋出租备案登记、清真泛化和宗教极端服饰、焚烧和填埋生活垃圾、村容村貌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促进乡村依法治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法工作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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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9-04-26 18:16:1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张璇)4月1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8年3月初,经州党委同意,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自治州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以乡村振兴为目标,制定以促进乡村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条例,通过立法解决当前乡村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州乡村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现代化。在州人大常委会的协调组织下,州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小组开展了调研和起草工作。《条例(草案)》于2019年1月10日在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分总则、和谐稳定、乡风文明、人居环境、治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共五十一条,明确了自治州促进乡村治理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治理方式、目标、体制机制、职责等。《条例》针对违反房屋出租备案登记、清真泛化和宗教极端服饰、焚烧和填埋生活垃圾、村容村貌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促进乡村依法治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法工作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