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宋海山辞去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1.10
来源:昌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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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宋海山辞去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4年1月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宋海山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宋海山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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