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2.12.03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关于批准自治州2021年本级决算的决议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州财政局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自治州2021年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自治州审计局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自治州2021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自治州2021年本级决算(草案)和自治州本级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自治州2021年本级决算。

关于批准自治州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的决议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自治州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的议案》,对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决定:

一、批准自治州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二、批准自治州2022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2亿元。调整后自治州目前累计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变更为603.07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72.77亿元、专项债务限额330.3亿元)。

关于接受易萍辞去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易萍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易萍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宋志武辞去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宋志武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宋志武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许可对昌吉州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杨彦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许可昌吉州公安局对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杨彦军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一)

免去:

易萍同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

决定免去:

张 磊同志自治州司法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王春雷同志为自治州司法局局长。

(三)

免去:

赵鸿武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刘秀春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马文俊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赵 丽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闫 雪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李红霞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樊健健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

免去:

王春雷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努尔巴拉提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刘学勇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易 萍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唐 军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马艺文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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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22-12-03 16:06:18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关于批准自治州2021年本级决算的决议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州财政局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自治州2021年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自治州审计局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自治州2021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自治州2021年本级决算(草案)和自治州本级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自治州2021年本级决算。

关于批准自治州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的决议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自治州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的议案》,对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决定:

一、批准自治州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二、批准自治州2022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2亿元。调整后自治州目前累计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变更为603.07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72.77亿元、专项债务限额330.3亿元)。

关于接受易萍辞去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易萍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易萍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宋志武辞去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宋志武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宋志武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许可对昌吉州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杨彦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许可昌吉州公安局对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杨彦军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一)

免去:

易萍同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

决定免去:

张 磊同志自治州司法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王春雷同志为自治州司法局局长。

(三)

免去:

赵鸿武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刘秀春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马文俊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赵 丽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闫 雪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李红霞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樊健健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

免去:

王春雷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努尔巴拉提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刘学勇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易 萍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唐 军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马艺文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