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启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马晓芳、通讯员辛海南报道)11月13日,记者从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我州于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据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振宇介绍,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州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社会共治格局,引导企业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和商品服务质量,推动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公示消费投诉信息不是将企业列入“黑名单”,不能简单地将投诉数量与经营者信用评价信息相挂钩,还需要关注经营者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处理投诉的效率、自身改进的情况等。
我州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遵循客观中性、公平公正、问题导向、社会共治的原则,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谁办理、谁反馈,谁反馈、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在新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xj.tsgs.12315.cn/)公示消费投诉处理信息,并对数据信息内容负责。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已经受理并办结的投诉信息,主要包括:投诉人(仅公示姓氏、性别);被投诉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诉时间和事由,投诉处理方式及结果;公示部门(即处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此外,被公示人对涉及自身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公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消费投诉公示复核申请书》申请复核。接到复核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申请人复核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后确认复核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公示部门因操作权限不能更正公示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权限部门申请协助处置。已经受理并核查过的复核申请,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的,不再受理。
高振宇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细化工作规则,明确公示审批流程和职责权限,做好人员培训、宣传引导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做好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的宣传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各项工作。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也希望广大市场主体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全面提升诚信守法意识和商品服务质量,共建共享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记者查询发现,截至11月22日18时,我州已在新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消费投诉信息53条,涉及47家企业(ODR企业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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