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变大引纠纷 法院线上调解促案结
发布时间:2022.10.31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廖冬云、通讯员杨敏报道)昌吉市李某某花529万余元买商铺,等房屋交付后,因房屋实测面积增大,房产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增加面积的房屋价款。近日,双方协商无果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运用“云调解”的模式,通过电话及线上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2017年5月,原告A房产公司(出卖人)与被告李某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昌吉市区某商铺,房屋总价款529万余元。房屋交付后,因案涉房屋所在的主楼功能改变,公摊面积比例随之变化,房屋实测面积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增加128平方米。原告A房产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增加面积的房屋价款,经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A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及利息共计91万余元。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为由,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房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承办法官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采用电话及线上调解的模式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涉诉企业可持续发展,承办法官向上诉人李某某讲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针对格式条款、合同效力及履行等问题进行释法析理,劝说李某某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承办法官向被上诉人A房产公司说明李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的诚意,并从案涉房屋面积增加的原因进行分析,引导A房产公司换位思考,楼栋用途发生变化致案涉房屋面积增加的部分均为公摊面积,虽不是A房产公司过错所导致,但全部由买房人承担,符合合同约定却不合理,应充分考虑上诉人李某某履行能力,尽量放长付款宽限期。最终,在承办法官杨敏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A房产公司同意上诉人李某某于2023年8月15日之前支付房屋价款30万元,并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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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变大引纠纷 法院线上调解促案结
发布日期: 2022-10-31 14:19:09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廖冬云、通讯员杨敏报道)昌吉市李某某花529万余元买商铺,等房屋交付后,因房屋实测面积增大,房产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增加面积的房屋价款。近日,双方协商无果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运用“云调解”的模式,通过电话及线上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2017年5月,原告A房产公司(出卖人)与被告李某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昌吉市区某商铺,房屋总价款529万余元。房屋交付后,因案涉房屋所在的主楼功能改变,公摊面积比例随之变化,房屋实测面积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增加128平方米。原告A房产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增加面积的房屋价款,经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A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及利息共计91万余元。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为由,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房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承办法官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采用电话及线上调解的模式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涉诉企业可持续发展,承办法官向上诉人李某某讲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针对格式条款、合同效力及履行等问题进行释法析理,劝说李某某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承办法官向被上诉人A房产公司说明李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的诚意,并从案涉房屋面积增加的原因进行分析,引导A房产公司换位思考,楼栋用途发生变化致案涉房屋面积增加的部分均为公摊面积,虽不是A房产公司过错所导致,但全部由买房人承担,符合合同约定却不合理,应充分考虑上诉人李某某履行能力,尽量放长付款宽限期。最终,在承办法官杨敏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A房产公司同意上诉人李某某于2023年8月15日之前支付房屋价款30万元,并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