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7月15日起实施 (图)
发布时间:2021.07.19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中国昌吉网讯 (记者付小芳)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但由于生产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登记注册制度落实不全面,部分销售商误导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于7月15日起实施。7月14日,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通气会。

记者从会上获悉,该《办法》共38条,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管理方式、生产、停放、充电、通行、保险、报废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一是推进协同共治。《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通行以及停放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二是强化源头管控。虽然新疆目前还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但本着前瞻性立法原则,《办法》规定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三是规范登记管理。《办法》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除确定具体登记流程、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开展安全教育外,还将推行代办登记和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写进《办法》内容。另外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四是加强保障监督。《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基础设施规划,科学分配路权做了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充电、保障消防安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完善法律责任。《办法》专列一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对驾驶未取得号牌、电子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及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14日,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7月15日起实施。

图为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大队民警在为电动自行车车主发放车牌。本报记者 杨健 摄

“我们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后期将会陆续对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依法挂牌,同时,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头盔、安全提示的检查力度,为昌吉市市民安全出行提供有效保障。”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昌吉地区负责人李晨说。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树民表示:“此《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强化了源头管理,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将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通行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和查处力度,对逆行、不戴头盔、不挂牌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答: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压小于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属于非机动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是由电力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属于机动车。

问题二:在《办法》中,电动自行车符合怎样的手续才可以上路行驶?

答: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对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予以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问题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公安交警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问题四:昌吉市市民在哪里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挂牌登记?

答:1.昌吉市乌伊路天山路口向西150米处,乌伊西路255号门面店;

2.昌吉市净化北路岐峰农贸市场6号楼1-058商铺。

问题五: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如何收费?

答: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及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为15元(包括号牌专用封固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在昌吉市办理挂牌登记的外地户口居民需提供昌吉市居住证。

问题六:《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相关凭证已丢失,能够办理注册登记吗?

答:按照《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要求,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丢失的,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

问题七:针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答: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三年。

问题八:广大市民在城市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以道路中心线为界,靠右侧通行)。

二是《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

三是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是不得载身高1.1米以上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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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7月15日起实施 (图)
发布日期: 2021-07-19 21:36:32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中国昌吉网讯 (记者付小芳)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但由于生产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登记注册制度落实不全面,部分销售商误导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于7月15日起实施。7月14日,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通气会。

记者从会上获悉,该《办法》共38条,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管理方式、生产、停放、充电、通行、保险、报废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一是推进协同共治。《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通行以及停放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二是强化源头管控。虽然新疆目前还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但本着前瞻性立法原则,《办法》规定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三是规范登记管理。《办法》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除确定具体登记流程、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开展安全教育外,还将推行代办登记和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写进《办法》内容。另外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四是加强保障监督。《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基础设施规划,科学分配路权做了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充电、保障消防安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完善法律责任。《办法》专列一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对驾驶未取得号牌、电子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及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14日,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7月15日起实施。

图为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大队民警在为电动自行车车主发放车牌。本报记者 杨健 摄

“我们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后期将会陆续对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依法挂牌,同时,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头盔、安全提示的检查力度,为昌吉市市民安全出行提供有效保障。”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昌吉地区负责人李晨说。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树民表示:“此《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强化了源头管理,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将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通行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和查处力度,对逆行、不戴头盔、不挂牌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答: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压小于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属于非机动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是由电力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属于机动车。

问题二:在《办法》中,电动自行车符合怎样的手续才可以上路行驶?

答: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对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予以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问题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公安交警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问题四:昌吉市市民在哪里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挂牌登记?

答:1.昌吉市乌伊路天山路口向西150米处,乌伊西路255号门面店;

2.昌吉市净化北路岐峰农贸市场6号楼1-058商铺。

问题五: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如何收费?

答: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及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为15元(包括号牌专用封固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在昌吉市办理挂牌登记的外地户口居民需提供昌吉市居住证。

问题六:《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相关凭证已丢失,能够办理注册登记吗?

答:按照《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要求,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丢失的,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

问题七:针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答: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三年。

问题八:广大市民在城市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以道路中心线为界,靠右侧通行)。

二是《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

三是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是不得载身高1.1米以上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