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左晓雨)4月30日上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制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经2020年12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设8章58条,包括总则、规划引导、旅游产业融合、景区(点)建设和管理、乡村旅游、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对依法解决新形势下我州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市场秩序、旅游经营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推动产业融合、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文明旅游进步,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引导和扶持旅游与文化、体育、工业、农业、交通、康养、教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观光度假、体育健身、品牌赛事、冰雪风情、工业研学、医疗康养等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示范基地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