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再次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
发布时间:2021.01.22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马晓芳)1月19日,国家民委官网发布《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命名昌吉回族自治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决定》,决定继续命名昌吉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命名周期为5年。

自2014年首次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以来,我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凝聚人心为根本,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完善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构建“大创建”格局。创新工作载体和平台,创新推进示范区(单位)动态管理、微创行动等,推动创建工作提质增效。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全面推行“街道派单、部门接单”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村民说事日”活动,着力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局面,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建立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开展一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始终把发展作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基础,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持续实施“惠民工程”,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国家民委认为,我州的生动实践,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群众认可、富有新疆特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再提升之路,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鲜活样本和宝贵经验。经国家民委研究,决定继续命名昌吉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命名周期为5年。

网站支持IPv6
当前页面:首页 »  要闻动态 »  昌吉要闻
昌吉州再次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
发布日期: 2021-01-22 13:00:51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马晓芳)1月19日,国家民委官网发布《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命名昌吉回族自治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决定》,决定继续命名昌吉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命名周期为5年。

自2014年首次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以来,我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凝聚人心为根本,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完善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构建“大创建”格局。创新工作载体和平台,创新推进示范区(单位)动态管理、微创行动等,推动创建工作提质增效。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全面推行“街道派单、部门接单”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村民说事日”活动,着力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局面,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建立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开展一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始终把发展作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基础,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持续实施“惠民工程”,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国家民委认为,我州的生动实践,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群众认可、富有新疆特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再提升之路,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鲜活样本和宝贵经验。经国家民委研究,决定继续命名昌吉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命名周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