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纾困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中国昌吉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同时,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纾困政策措施。

第一条 减免房屋租金

1.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2020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全额免收租金,执行方式先交后返还。

2.个体工商户承租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以外的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可由县市(园区)倡导出租方积极减免或延期收缴房租。

第二条 降低用电、用气价格

1.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对昌吉州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减免电费的5%。

2.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2020年下半年电、气、热费用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3月底前做到“欠费不停供”。

第三条 减免社会保险费

1.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四条 就业奖补

1.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

2.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

将下列群体纳入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贷款的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企业;四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六条 减免税收

1.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

2.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个体“双定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但经营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减定额。

5.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6.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7.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8.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七条 信贷支持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8万元以内的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期限为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3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财政给予50%贴息。

2.2020年州内各银行信贷增速达到16.4%,净增229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18.4%,净增98.45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增加7.3亿元,总额达到60.6亿元。

第八条 信用担保支持

1.根据《昌吉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昌州政办发〔2020〕5号)精神,由州国投公司、农投公司继续向州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确保既定6亿元额度落实到位。

2.下半年向州内中小微企业新增8亿元信用担保支持,担保费率不高于1%。其中:州国投公司2亿元、农投公司0.5亿元,昌吉市、阜康市国有企业分别承担1亿元,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准东开发区、高新区国有企业分别承担0.5亿元。

第九条 延期还本付息

1.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2.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3.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第十条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2.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第十一条 保险服务

1.保险机构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2.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投保的,给予保费优惠。

3.下半年对州内运营车辆保险期到期后顺延1个月。

第十二条 登记许可支持

1.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

2.对于从事小餐饮、食品和服装销售等行业的个体经营者登记由社区承办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个体工商户年报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减免协会商会会费

引导协会商会免收或减半收取2020年个体工商户会费。

第十四条 降低快递、货运行业核酸检测费

1.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对本地快递行业的场地环境、人员核酸检测费,按照定价标准的50%收取。

2.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本地货运驾驶员(危险货物押运员)的核酸检测费,按照定价标准的60%收取。

第十五条 降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进场费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全州规模以上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对每吨产品减收进场费15元。

第十六条 实施餐饮企业线上经营补贴

2020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央厨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开展线上派单的,按照线上派单实际成交金额的1%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

1.今年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以现收费额度为基数再免收30%。

2.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出租汽车公司对停运的出租车免收2个月管理费(承包费)。

第十八条 实施生活物资应急储备贷款贴息

对州、县两级确定的生活物资保供企业,在2020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贷款储备生活物资的,由州、县财政分别对本级确定的企业收储物资贷款给予1%贴息。

第十九条 实施规模化牛羊育肥企业(场、合作社)贷款贴息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对规模化牛羊育肥企业(场、合作社)(年出栏肉牛≥100头或肉羊≥500只)给予贷款贴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全州规模化牛羊育肥企业(场、合作社)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场、合作社)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对获得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全州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农产品保鲜库电费补贴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对农产品保鲜库电费按照综合电价的30%予以补贴,全州农产品保鲜库电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生产经营主体电费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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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纾困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20-08-28 12:20:47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中国昌吉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同时,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纾困政策措施。

第一条 减免房屋租金

1.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2020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全额免收租金,执行方式先交后返还。

2.个体工商户承租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以外的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可由县市(园区)倡导出租方积极减免或延期收缴房租。

第二条 降低用电、用气价格

1.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对昌吉州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减免电费的5%。

2.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2020年下半年电、气、热费用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3月底前做到“欠费不停供”。

第三条 减免社会保险费

1.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四条 就业奖补

1.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

2.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

将下列群体纳入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贷款的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企业;四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六条 减免税收

1.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

2.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个体“双定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但经营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减定额。

5.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6.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7.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8.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七条 信贷支持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8万元以内的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期限为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3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财政给予50%贴息。

2.2020年州内各银行信贷增速达到16.4%,净增229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18.4%,净增98.45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增加7.3亿元,总额达到60.6亿元。

第八条 信用担保支持

1.根据《昌吉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昌州政办发〔2020〕5号)精神,由州国投公司、农投公司继续向州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确保既定6亿元额度落实到位。

2.下半年向州内中小微企业新增8亿元信用担保支持,担保费率不高于1%。其中:州国投公司2亿元、农投公司0.5亿元,昌吉市、阜康市国有企业分别承担1亿元,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准东开发区、高新区国有企业分别承担0.5亿元。

第九条 延期还本付息

1.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2.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3.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第十条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2.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第十一条 保险服务

1.保险机构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2.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投保的,给予保费优惠。

3.下半年对州内运营车辆保险期到期后顺延1个月。

第十二条 登记许可支持

1.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

2.对于从事小餐饮、食品和服装销售等行业的个体经营者登记由社区承办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个体工商户年报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减免协会商会会费

引导协会商会免收或减半收取2020年个体工商户会费。

第十四条 降低快递、货运行业核酸检测费

1.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对本地快递行业的场地环境、人员核酸检测费,按照定价标准的50%收取。

2.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本地货运驾驶员(危险货物押运员)的核酸检测费,按照定价标准的60%收取。

第十五条 降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进场费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全州规模以上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对每吨产品减收进场费15元。

第十六条 实施餐饮企业线上经营补贴

2020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央厨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开展线上派单的,按照线上派单实际成交金额的1%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

1.今年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以现收费额度为基数再免收30%。

2.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出租汽车公司对停运的出租车免收2个月管理费(承包费)。

第十八条 实施生活物资应急储备贷款贴息

对州、县两级确定的生活物资保供企业,在2020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贷款储备生活物资的,由州、县财政分别对本级确定的企业收储物资贷款给予1%贴息。

第十九条 实施规模化牛羊育肥企业(场、合作社)贷款贴息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对规模化牛羊育肥企业(场、合作社)(年出栏肉牛≥100头或肉羊≥500只)给予贷款贴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全州规模化牛羊育肥企业(场、合作社)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场、合作社)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对获得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全州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农产品保鲜库电费补贴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对农产品保鲜库电费按照综合电价的30%予以补贴,全州农产品保鲜库电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生产经营主体电费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