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和万事兴”提供更强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 廖冬云)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注重优良家风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设立为建立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6月11日,记者采访了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李岩,请她来帮助市民解读其中的法条。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岩表示,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和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首次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引导夫妻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未规定到法院诉讼离婚必须适用该制度。”李岩说。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李岩解释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解除婚姻关系,无法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为了减少财产损失,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时,另一方有经济能力但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那么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李岩解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次民法典对该条款作了修改,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在感情和生活方面对母亲较为依赖,更适宜由母亲抚养,同时明确了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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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和万事兴”提供更强法律保障
发布日期: 2020-06-15 11:48:54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 廖冬云)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注重优良家风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设立为建立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6月11日,记者采访了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李岩,请她来帮助市民解读其中的法条。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岩表示,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和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首次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引导夫妻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未规定到法院诉讼离婚必须适用该制度。”李岩说。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李岩解释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解除婚姻关系,无法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为了减少财产损失,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时,另一方有经济能力但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那么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李岩解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次民法典对该条款作了修改,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在感情和生活方面对母亲较为依赖,更适宜由母亲抚养,同时明确了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