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教育扶贫政策解读:让孩子们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发布时间:2020.06.03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确保每个贫困学生在各个教育阶段有学上,上得起学,让贫困家庭的孩子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是习近平总书记情之所系、心之所惦。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州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近三年,我州通过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进行“精准”资助,累积资助学生近135.2万人次,资助金额8.14亿元。学生资助实现了所有学段、所有学校、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个全覆盖”。教育惠民政策的实施,帮助贫困学子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了人生理想,让广大群众深切感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疆各族人民的关心牵挂,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广大学生要感恩党的惠民政策,努力学习、报效祖国。广大群众要明白惠在哪里,懂得惠从何来,要用实际行动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2800元/生/年

(一)农村学前公用经费补助

农村幼儿园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水电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图书资料费、园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师培训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接待费支出。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100元。

(二)农村学前取暖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三)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补助

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45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45元,每人每天约6.5元)的标准安排。伙食补助资金不直接拨付个人,由学前幼儿园统一管理使用。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450元。

(四)农村学前幼儿免费读本经费

农村学前幼儿免费读本经费按每生每年130元标准安排。免费教科书范围包括:幼儿读本、教学挂图、教学图片,教师参考书,教学光盘的配发与更新等。免费读本由自治区本级采购后,向各地配发,资金不拨付各地。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3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100%享受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二)城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对象及范围:全州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内初中班学生。

资助标准:免费教科书每学年国家按小学90元,初中18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承担。

(三)城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教每生每年6000元,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四)城乡中小学取暖费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生均120元。

(五)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不含县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我区南疆三地州24个试点县市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11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以及区内初中班学生,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营养补助资金。

资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800元(按照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伙食补助。

(六) 区内初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范围: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阿克苏、喀什、伊宁、吐鲁番、阜康和库车13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

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课本费、医疗费保险、探亲交通费等由自治区核拨办班学校,不足部分由办班学校所在地财政解决,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7000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内地新疆高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等都由办班城市财政按每生每年8000元经费安排,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年2700元承担学生的探亲交通费和部分学习、生活及医疗保险费用,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700元。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喀什、和田、克州及阿克苏的普通高中学生100%补助;其它地区按在校生的30%补助。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三)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430元。

(四)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奖励对象: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12年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每年资助人数不定,由自治区分配名额)

资助标准:考入区内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500元,考入区外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和南疆四地州一、二年级学生全部享受;其它地区其它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20%确定享受范围。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二)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和自治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资助,具体按各专业收费标准资助。

(三)自治区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

资助对象:在国家现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基础上,由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免除生源为南疆四地州和其它24个边境县和贫困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工)的住宿费和教材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四)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五)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资助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六)内地新疆中职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所有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划拨办班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

五、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面约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0.3%,全国每年共6万名。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8%,专科30.8%。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资助对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年生均2000元,资助标准可根据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次: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五)自治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

资助对象:自治区对考入自治区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实行学费和住宿费补助。

资助标准:预科阶段每生每年4000元。

(六)自治区高校伙食补贴

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自治区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100%享受每生每月20元的伙食补贴,每年补助10个月,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并直接拨付到学校。

在享受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高校每生每月配套20元的伙食补贴,其中75%用于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

(七)高校协作计划贫困生补助

资助对象:在内地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八)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不含企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就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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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教育扶贫政策解读:让孩子们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发布日期: 2020-06-03 12:51:25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确保每个贫困学生在各个教育阶段有学上,上得起学,让贫困家庭的孩子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是习近平总书记情之所系、心之所惦。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州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近三年,我州通过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进行“精准”资助,累积资助学生近135.2万人次,资助金额8.14亿元。学生资助实现了所有学段、所有学校、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个全覆盖”。教育惠民政策的实施,帮助贫困学子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了人生理想,让广大群众深切感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疆各族人民的关心牵挂,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广大学生要感恩党的惠民政策,努力学习、报效祖国。广大群众要明白惠在哪里,懂得惠从何来,要用实际行动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2800元/生/年

(一)农村学前公用经费补助

农村幼儿园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水电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图书资料费、园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师培训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接待费支出。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100元。

(二)农村学前取暖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三)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补助

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45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45元,每人每天约6.5元)的标准安排。伙食补助资金不直接拨付个人,由学前幼儿园统一管理使用。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450元。

(四)农村学前幼儿免费读本经费

农村学前幼儿免费读本经费按每生每年130元标准安排。免费教科书范围包括:幼儿读本、教学挂图、教学图片,教师参考书,教学光盘的配发与更新等。免费读本由自治区本级采购后,向各地配发,资金不拨付各地。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3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100%享受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二)城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对象及范围:全州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内初中班学生。

资助标准:免费教科书每学年国家按小学90元,初中18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承担。

(三)城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教每生每年6000元,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四)城乡中小学取暖费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生均120元。

(五)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不含县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我区南疆三地州24个试点县市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11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以及区内初中班学生,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营养补助资金。

资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800元(按照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伙食补助。

(六) 区内初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范围: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阿克苏、喀什、伊宁、吐鲁番、阜康和库车13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

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课本费、医疗费保险、探亲交通费等由自治区核拨办班学校,不足部分由办班学校所在地财政解决,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7000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内地新疆高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等都由办班城市财政按每生每年8000元经费安排,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年2700元承担学生的探亲交通费和部分学习、生活及医疗保险费用,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700元。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喀什、和田、克州及阿克苏的普通高中学生100%补助;其它地区按在校生的30%补助。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三)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430元。

(四)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奖励对象: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12年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每年资助人数不定,由自治区分配名额)

资助标准:考入区内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500元,考入区外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和南疆四地州一、二年级学生全部享受;其它地区其它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20%确定享受范围。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二)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和自治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资助,具体按各专业收费标准资助。

(三)自治区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

资助对象:在国家现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基础上,由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免除生源为南疆四地州和其它24个边境县和贫困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工)的住宿费和教材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四)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五)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资助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六)内地新疆中职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所有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划拨办班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

五、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面约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0.3%,全国每年共6万名。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8%,专科30.8%。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资助对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年生均2000元,资助标准可根据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次: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五)自治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

资助对象:自治区对考入自治区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实行学费和住宿费补助。

资助标准:预科阶段每生每年4000元。

(六)自治区高校伙食补贴

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自治区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100%享受每生每月20元的伙食补贴,每年补助10个月,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并直接拨付到学校。

在享受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高校每生每月配套20元的伙食补贴,其中75%用于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

(七)高校协作计划贫困生补助

资助对象:在内地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八)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不含企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就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