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医疗保障局查处3起违规使用去世亲属社保卡欺诈骗保案件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参保人去世,名下医保竟仍有结

此属欺诈骗保行为,市民发现可向医保部门举报,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 马晓芳、通讯员 张帅)近日,州医疗保障局查处了3起违规使用去世亲属社保卡的欺诈骗保案件。

2019年7月底,昌吉市民岳某去世。同年9月26日和12月23日,张某托亲戚持丈夫岳某的社保卡为自己购买慢性病药品,共计2921.66元。张某称,2019年7月中旬她不慎摔伤,因为自己与丈夫的慢性病种相同,亲戚为减少去医院的次数,就同时使用张某和岳某的社保卡购药。“今年1月至3月,我没使用社保卡购买慢性病药品,这样计算,我就没有多开药品,不涉及欺诈骗保。”张某称。

2012年10月11日,昌吉市民黄某的母亲杨某去世。2020年初,黄某去申领丧葬费时,被告知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杨某名下有6次慢性病购药记录,共计1701.2元。黄某称,母亲去世后,其社保卡就丢了。

昌吉市民吴某去世后,其妻王某于今年3月先后两次使用丈夫的社保卡购买慢性病药品,共计971.46元。“因为我买慢性病药品不能报销,于是就想用丈夫的社保卡购药。之前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现在知道了十分后悔,我愿意接受处理。”王某说。

案发后,州医疗保障局约谈了涉事人员张某、黄某、王某,并追回违规费用,在医保系统中分别对3人记录一次不良信用。

州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负责人王圆提示,社会保障卡不可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存放在医院或药店,用于盗刷、套刷医保基金。若社会保障卡遗失,请及时补办。

据了解,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参保人员去世当月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从去世次月开始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利用去世人员社保卡购买慢性病药品属欺诈骗保行为。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市民在生活中发现以上欺诈骗保行为,请拨打各县市举报投诉电话。

州医疗保障局:0994-2288160;

昌吉市医疗保障局:0994-2525518;

玛纳斯县医疗保障局:0994-6668869;

呼图壁县医疗保障局:0994-4566018;

阜康市医疗保障局:0994-3307939;

吉木萨尔县医疗保障局:0994-6921004;

奇台县医疗保障局:0994-7211161;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医疗保障局:0994-4860593。

此外,市民还可以寄举报投诉信至州医疗保障局及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发举报投诉邮件至举报投诉电子邮箱cjzybjjb@163.com。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涉案金额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的奖励金,最高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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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规定的司法解释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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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医疗保障局查处3起违规使用去世亲属社保卡欺诈骗保案件
发布日期: 2020-05-25 10:55:40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参保人去世,名下医保竟仍有结

此属欺诈骗保行为,市民发现可向医保部门举报,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 马晓芳、通讯员 张帅)近日,州医疗保障局查处了3起违规使用去世亲属社保卡的欺诈骗保案件。

2019年7月底,昌吉市民岳某去世。同年9月26日和12月23日,张某托亲戚持丈夫岳某的社保卡为自己购买慢性病药品,共计2921.66元。张某称,2019年7月中旬她不慎摔伤,因为自己与丈夫的慢性病种相同,亲戚为减少去医院的次数,就同时使用张某和岳某的社保卡购药。“今年1月至3月,我没使用社保卡购买慢性病药品,这样计算,我就没有多开药品,不涉及欺诈骗保。”张某称。

2012年10月11日,昌吉市民黄某的母亲杨某去世。2020年初,黄某去申领丧葬费时,被告知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杨某名下有6次慢性病购药记录,共计1701.2元。黄某称,母亲去世后,其社保卡就丢了。

昌吉市民吴某去世后,其妻王某于今年3月先后两次使用丈夫的社保卡购买慢性病药品,共计971.46元。“因为我买慢性病药品不能报销,于是就想用丈夫的社保卡购药。之前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现在知道了十分后悔,我愿意接受处理。”王某说。

案发后,州医疗保障局约谈了涉事人员张某、黄某、王某,并追回违规费用,在医保系统中分别对3人记录一次不良信用。

州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负责人王圆提示,社会保障卡不可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存放在医院或药店,用于盗刷、套刷医保基金。若社会保障卡遗失,请及时补办。

据了解,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参保人员去世当月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从去世次月开始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利用去世人员社保卡购买慢性病药品属欺诈骗保行为。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市民在生活中发现以上欺诈骗保行为,请拨打各县市举报投诉电话。

州医疗保障局:0994-2288160;

昌吉市医疗保障局:0994-2525518;

玛纳斯县医疗保障局:0994-6668869;

呼图壁县医疗保障局:0994-4566018;

阜康市医疗保障局:0994-3307939;

吉木萨尔县医疗保障局:0994-6921004;

奇台县医疗保障局:0994-7211161;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医疗保障局:0994-4860593。

此外,市民还可以寄举报投诉信至州医疗保障局及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发举报投诉邮件至举报投诉电子邮箱cjzybjjb@163.com。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涉案金额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的奖励金,最高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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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规定的司法解释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