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
《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7日
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数字政府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加强业务协同、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开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昌吉州数字政府建设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州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政府项目。上级专项资金、援疆资金及自筹资金等非本级财政出资的数字政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涉密数字政府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并按照《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保密管理工程规程(试行)》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全州数字政府项目实施统筹规划、设计、资金、建设、验收、运维。对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公共政务服务类系统实行统一建设及统筹管理。对业务领域性和监管性强的系统实行专业建设及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自治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数字政府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核、监管等工作,建立数字政府项目联合会审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章 需求编制和上报
第五条 实施政务上云,各部门数字政府项目建设必须依托全州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密码服务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数字化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逐步迁移至州电子政务云平台。
第六条 州直各部门单位对于需要县市(园区)共享协同的数字政府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县市(园区)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七条 除涉密项目以及按国家规定必须在专网运行的项目以外,新建的数字政府项目均须部署在政务云平台,原则上不再新建机房。
非涉密项目原则上均要提供数据接口。
第八条 州数字化发展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计划征集州直各部门下一年度的数字政府项目建设需求,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政府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
第十条 各类申报项目,需按照自治区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建设方式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技术方案,需包含集约化建设分析(列出需依托的政务网络和统一纳入公共项目的建设需求等)、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系统及数据安全防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关键部位选型等内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包含信息防护内容。运维类项目需提交运维实施方案。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对下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开发等基础性资源共享的数字政府项目。
(二)国家或自治区要求建设的、有明确建设任务和时限要求的数字政府项目。
(三)列入年度州党委、州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或民生类工程的数字政府项目。
(四)其他有建设必要性的数字政府项目。
第十二条 数字政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软硬件产品关键部件不符合相关测评要求的;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六)技术路线落后,属于淘汰产品和高耗能产品的数字化系统;
(七)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十三条 各州直部门、园区数字政府项目存在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但因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或条线业务特殊需要确需建设的,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联合会审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重点从项目集成共享、安全监管、等级保护、投资匡算、密码应用、关键部件选型、资金安排等方面提出意见,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综合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一)州数字化发展局负责州本级数字政府规划和电子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等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的建设和运维管理;负责统筹指导各州直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各县市(园区)数字政府项目建设;负责州本级数字政府信息化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数字政府项目联审,根据联审成员单位对数字政府项目的审核意见,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二)州党委机要保密局负责项目密码保障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核,指导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备案和核心设备采购选型。
(三)州公安局指导网络安全相关工作,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对已建成项目不定期开展安全等级风险排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四)州发改委负责对经相关部门联合会审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立项。
(五)州财政局负责做好州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政府项目资金保障工作,按程序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数字政府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需按程序纳入州财政预算或经州人民政府重大财政支出专题会和州党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下(不包含运维费用)的数字政府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行组织实施,不得拆分项目回避联合会审。设备采购类、涉密类、等保密评类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由州党委机要保密局、州公安局根据职责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不包含运维费用)的数字政府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联合会审。其中:项目资金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设备采购类、涉密类、等保密评类项目由州党委机要保密局和州数字化发展局、州公安局根据职责审核出具意见后,由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实施,不再进行联合会审程序。
第十八条 数字政府项目在完成批复立项后,应及时向数字化发展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县级及以下数字政府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立项审批和资金拨付。县级及以下应坚持以应用为主,承接使用上级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园区)探索建设本区域内特色应用场景。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按照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的招标及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自治区密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对于建设开发类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不应超过三年,原则上应约定不少于一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对于硬件采购类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运维期不低于五年。
第二十四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项目建成后经试运行正常,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向州发改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发改、财政、数字化发展、档案等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专家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全流程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项目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州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批复意见出具1年后,仍未启动政府采购的,应重新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实现系统(平台)复制平移。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数字政府建设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州财政局统筹资金做好数字政府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保障。对州级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建设经费纳入州数字化发展局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新建数字政府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免费运维期限及运维期结束后每年需支付的运维资金。项目年度运维经费一般不超过建设成本的10%。
第三十条 加强数字政府项目运维经费管理,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依托政务网络和政务云承载的非涉密数字政府系统。
第七章 信息化专家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州数字化发展局负责制定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信息化专家库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评审的专家抽取,遵循“分类随机抽取”的原则。根据待评审项目所属类别,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需求单位可免费申请使用信息化专家库,用于项目咨询、内部评审、合同验收等工作。专家服务费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申请财政资金统一支付,各单位不再单独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投资形成的系统、平台等政务数据资产归政府所有,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统一调度和统筹使用,建立完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数字政府项目由各县市数字化发展局统筹负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数字政府项目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统筹负责,并需确定各园区负责数字化发展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数字化发展局负责解释。自治州数字政府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