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昌吉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吉州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统筹布局、统筹设计、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统筹应用,气象观测信息互通共享,保障气象数据安全,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自治区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4〕34号)《关于推进昌吉州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发〔2022〕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投资建设气象监测设施的行为,气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观测、处理、存储或传输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湿度、大气成分等)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气象观测,是指气象行业以外的公民个人、社会机构或者企业等开展的气象观测活动。
第二章 统筹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昌吉州气象观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分别实施,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为主承担,并争取上级支持和州县级配套。同时严格落实气象监测设施备案和气象数据汇交制度,推动气象数据交换与共享。
鼓励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将合法气象监测设施纳入昌吉州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并共享气象数据资源。
第六条 昌吉州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联合相关行业部门编制昌吉州气象监测设施站网建设专项规划;牵头负责优化调整气象监测站网。
各部门、各行业确保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符合昌吉州气象监测设施站网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更好发挥气象观测效力和建设效益。
第三章 合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 州气象局会同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数字化发展局、国家安全局、国网昌吉供电公司等建立健全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机制。
第八条 州气象局承担日常协调工作。州气象局牵头组织行业部门开展以下工作:气象监测设施备案和现状普查、规范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数据格式、推进气象监测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保护、气象数据汇交和资源共享、多部门气象监测的科研合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第九条 州气象局应当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汇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等有关情况,向行业部门通报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进展和资源信息共享情况。
州气象局牵头召集各部门研究需要协商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集各部门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信息通报及备案制度。发改、行政审批部门将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中涉及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工程的有关信息与气象部门共享,气象部门指导本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从事气象监测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并稳定运行的气象观测站,按照《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州气象局,州气象局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定期向各部门告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
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昌吉州气象主管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规范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维护维修等,并依法依规开展计量检定,保证气象监测设施的合规性和数据的有效性。重点区域气象监测设施必须使用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第五章 信息汇交共享
第十三条 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从事气象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的气象监测资料,资料按年汇交,次年3月1日前汇交上一年度气象监测资料。
气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社会气象观测和志愿者气象观测,鼓励其他单位、机构、组织和个人向气象部门登记汇交产权清晰、准确完整、有应用价值的气象数据。
第十五条 气象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保密、数据安全等相关要求开展气象重要数据识别,强化重要数据保护。向境外提供气象重要数据的,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提供。
第十六条 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部门间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七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各部门充分利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探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的能力。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