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新疆、听取自治区和兵团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升应对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能力,有力有序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维护畜牧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危害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处置。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非洲猪瘟:21日内,全区范围内7个以上地(州、市)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发展、有快速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区范围内4个以上地(州、市)发生疫情,或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区呈多发态势。
(3)口蹄疫:14日内,全区范围内3个地(州、市)发生严重疫情,或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疆疫点数达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区范围内3个以上地(州、市)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相邻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全疆呈多发态势。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非洲猪瘟:21日内,全区范围内5个以上7个以下地(州、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区范围内2个以上地(州、市)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相邻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
(3)口蹄疫:14日内,全区范围内2个以上相邻地(州、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区范围内2个地(州、市)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相邻县(市、区)发生疫情。
(5)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或发生疫情。
(6)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非洲猪瘟:21日内,全区范围内3个以上5个以下地(州、市)发生疫情,或2个相邻地(州、市)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3)口蹄疫:14日内,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人兽共患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炭疽等人兽共患病。
(6)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暴发流行,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的。
(8)全州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暴发流行非洲猪瘟、猪瘟、新城疫,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地(州、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或州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发现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态势的。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或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州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重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决策部署及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州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州防重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农办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昌吉监管分局、昌吉军分区保障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根据工作需要,州防重指挥部可增加州级部门(单位)。
3.2指挥机构办公室及职责
州防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同志和相关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州防重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州防重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3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要求,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现场指挥部,在州防重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疫情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长由州防重指挥部指挥长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现场应急处置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
疫情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需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5 专家组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本级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州专家组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相应级别的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起草制定或修订自治州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以及防控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家畜家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工作。
4.2 预警机制
按照职责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与网信办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网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网络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确保舆情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理。
4.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院校。
(2)责任报告人: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疑似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家畜家禽疫情。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职责规定立即向疫情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野生动物疫情报告程序。发现疑似野生动物疫病时,要立即向疫病所在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报告。县(市、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通报所在县(市、区)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赴现场协助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疑似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州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并同时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州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病理变化、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人兽共患病)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5 先期处置
在疑似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应当采取消毒、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作出封锁决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扑杀染疫动物、销毁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4.4 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区州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 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认定,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4.6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经农业农村部授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可公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1.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
5.1.1.1 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符合2.1条款中任何一条)确认后,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国家总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5.1.1.2 响应分工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①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②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③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地州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自治区批准。
④ 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 组织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 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 组织动员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① 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家畜家禽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 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③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④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
⑤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⑥ 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和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
(3)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① 组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开展突发野生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必要时可请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
②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督导和检查。
③ 会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发现的野生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
④ 有针对性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⑤ 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及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落实情况。
(4)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 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④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
(5)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
① 做好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和风险评估,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指导各地开展野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③ 承担突发野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
(6)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在主管部门领导下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5.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5.1.2.1 响应启动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符合2.2条款中任何一条)后,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要根据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5.1.2.2响应分工
(1)州防重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要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报告疫情。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评估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对全州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市)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州人民政府或州防重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应急响应
5.1.3.1 启动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符合2.3条款中任何一条)后,州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5.1.3.2 响应分工
(1)州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州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向州人民政府、州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对疫情发生地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按规定的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应急响应
5.1.4.1 启动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符合2.4条款中任何一条)后,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1.4.2 响应分工
(1)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3)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4)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应根据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5.1.5 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应急响应
应根据疫情发生地区的疫情性质和特点,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等检疫监督工作。
5.2 响应调整
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启动后,可视疫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防重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州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或州防重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报告,由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向州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州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管理部门。
6.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6.3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4 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列入年度表彰、奖励计划中,给予表彰、奖励。
6.5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州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公安、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2.2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2.3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调运。
7.2.4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7.2.5 物资储备与保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参照相关标准,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按照州级能同时处置4个疫点、县级能同时处置2个疫点的应急物资储备量的标准,建设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各种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和兽药生产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州级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等兽药。
(2)免疫用品。包括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密封箱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电子喷雾器、消毒液等。
(4)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PVC手套(长臂)、白大褂、隔离鞋套、帽子、口罩、毛巾等。
(5)运输工具。包括应急指挥车、采样监测车、密封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车等。
(6)通讯工具。包括移动电话(含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9)封锁设施设备。包括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10)扑杀设施设备。包括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捕捉网等。
(11)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包括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防寒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等。
(12)其他用品。包括皮划艇、连体水裤、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
7.2.6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储备、疫情隐患排查和处置、应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条例》有关规定,支持开展突发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支持及储备。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编制落实相应的部门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印发实施。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8.2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林业和草原局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成员就有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以及业务知识等进行系统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具备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一类动物疫病(11种)
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3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7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日本脑炎、棘球蚴病、日本血吸虫病
牛病(3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牛结核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马病(2种):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猪病(3种):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
禽病(3种):新城疫、鸭瘟、小鹅瘟
兔病(1种):兔出血症
蜜蜂病(2种):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流行性溃疡综合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
甲壳类病(3种):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
三类动物疫病(126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25种):伪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产气荚膜梭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链球菌病、溶血性曼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类鼻疽、支原体病、衣原体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钩端螺旋体病、东毕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囊尾蚴病、片形吸虫病、旋毛虫病、血矛线虫病、弓形虫病、伊氏锥虫病、隐孢子虫病
牛病(10种):牛病毒性腹泻、牛恶性卡他热、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流行热、牛冠状病毒感染、牛赤羽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梨形虫病、牛无浆体病
绵羊和山羊病(7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绵羊肺腺瘤病、羊传染性脓疱皮炎、干酪性淋巴结炎、羊梨形虫病、羊无浆体病
马病(8种):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传染性子宫炎、马媾疫、马梨形虫病
猪病(13种):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波氏菌病、猪圆环病毒病、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感、猪丁型冠状病毒感染、猪塞内卡病毒感染、仔猪红痢、猪痢疾、猪增生性肠病
禽病(21种):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白血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病、禽痘、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鸡传染性鼻炎、禽坦布苏病毒感染、禽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禽偏肺病毒感染、鸡红螨病、鸡坏死性肠炎、鸭呼肠孤病毒感染
兔病(2种):兔波氏菌病、兔球虫病
蚕、蜂病(8种):蚕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蚕微粒子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10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嵌杯病毒感染、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巴贝斯虫病、利什曼原虫病
鱼类病(11种):真鲷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牙鲆弹状病毒病、鱼爱德华氏菌病、链球菌病、细菌性肾病、杀鲑气单胞菌病、小瓜虫病、粘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
甲壳类病(5种):黄头病、桃拉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河蟹螺原体病
贝类病(3种):鲍疱疹病毒病、奥尔森派琴虫病、牡蛎疱疹病毒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3种):两栖类蛙虹彩病毒病、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症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裂谷热、亨德拉病、尼帕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州防重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农业农村局: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进行测算,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组织开展疫点、疫区及周边群众宣传工作;开展疫情执法监督工作。
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开展野生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会同州农业农村局做好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负责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会同州农业农村局划定野生动物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发生地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野生动物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对封锁、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测算,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州党委宣传部:负责依法加强对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平台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宣传报道方面的管理;根据需要和授权,组织相关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活动;配合加强动物防疫及公众个人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州党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涉事部门(单位)依据宣传部门报道内容,开展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网络网上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州党委农办:负责将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党政属地管理责任。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审核、申报和下达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肉类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州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等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建议。
州公安局:负责配合州农业农村局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密切注视与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州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做好社会各界捐助款物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
州财政局: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畜禽及有关物品无害化处理选址,使其符合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好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流向情况的监督检查。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在州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做好临时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设置。
州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州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和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以及人间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同做好突发疫情应急管理专业队伍培训建设、突发疫情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州外办: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有关国际组织赴疆来昌考察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市场销售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动物产品、制品监测采样有关工作。
昌吉邮政管理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督促疫区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严禁收寄动物产品及制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疫邮件拦截及处置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昌吉监管分局: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按照政策开展畜禽保险业务,监督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病死畜禽保险赔付工作。
昌吉军分区保障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做好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理工作;与地方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州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昌吉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