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局,地址:昌吉市绿洲路街道乌伊东路333号
主要负责人:李强,该局局长。
经查实: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2025年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位于昌吉国家农高区榆泉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单位是昌吉州农高区建设管理局,建筑内容为对现状榆泉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供水厂、集中供热站点以及机井等提升改造,新建供水管网2120米。朱兴田受昌吉国家农高区建设管理局指派,担任该建设项目发包代表人。项目施工单位是新疆嘉禾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2583万元,张政元任该项目经理。该项目于2025年5月7日开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关于“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
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其提出的理由法无据,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该项目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昌吉国家农高区建设管理局处合同价(25836253.19元)1%的罚款,即258362.5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分行建国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银行账号:300XXXXXXX840.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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