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自治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动协调工作机制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运管局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和外地注册企业未备案、未安装GPS、未接入第三方监管平台等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建立事故易发路段台账,设置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和视频监控探头。每年对辖区道路进行2次全面隐患排查。制定落实恶劣天气下交通疏导和事故预防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加快道路清扫频率。督促公安检查站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突出重点路段、重点时期,严厉打击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以及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安监、住建、商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本行业内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严厉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行为。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运输企业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运管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安监、公安、住建、质监、环保、卫生、计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参与,成立自治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防范联合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联合指挥中心),建立月度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每月上旬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监管信息。
运管部门向联合指挥中心成员单位通报第三方监管信息平台监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运行情况、外地运输企业备案情况、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设情况、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每两百公里内应急救援支撑力量的建设、落实情况等。
公安交警部门向联合指挥中心成员单位通报查处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情况。
安监、住建、商务等行业部门向联合指挥中心成员单位通报辖区内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民用燃气、成品油流通企业(以下统称为危化品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选用运输公司、参与运输的槽罐车辆等情况。
各部门每月25日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五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外地注册企业在昌吉州从事运输业务,必须向州级运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六条 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接入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管服务平台。
外地区注册企业进行备案时,将参与昌吉州运输的车辆GPS信息接入州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定期在注册地对备案车辆进行年检。
第七条 运输车辆根据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八条 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熟悉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险情时的处置方法、规程。
第九条 运输企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三章 装卸管理
第十条 危化品企业和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比对核查制度。
危化品企业应当比对核查委托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许可或备案情况,核查驾驶人、押运员资质资格。向承运人随车提供《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运输企业应当比对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第十一条 安监、运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危化品企业、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危化品企业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前应当核查运输企业许可、备案办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得发货或充装。
第十三条 危化品企业、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危化品企业应将装车、卸车、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运输路线计划提前1天报当地运管、公安交警、安监和行业主管部门。
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加强路检路查,确保全程通行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明确车辆通行路线,对交通通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辨识危险点,编制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驾驶人、押运员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检查站应对过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核查运输企业许可、备案以及车辆驾驶人资格情况,对存在问题车辆及时向运管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交警部门可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九条 运输车辆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远离加油站、人员密集区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繁忙路段,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停车场地。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便利,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依托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所在地运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专家和应急救援人员,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明确每两百公里内的应急救援支撑力量,做好各类应急器材、设备、物资、车辆等应急力量的储备及维护。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中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警示和安全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运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特点、险情发展和现场状况,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四条 依托州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第三方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应对恶劣天气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提供手机端查看软件,录入各级安监、住建、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领导和监管人员信息,实现部门联动。
逢恶劣天气过程,由气象部门发出应急响应信息,运管部门接到信息后,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和时限,向第三方监管信息平台下发指令。监管部门、企业按响应命令时限的要求,采取监督及避险措施。
运管部门(含公路管理局)依据第三方平台,对在预警命令发出30分钟、响应未结束、仍有运动轨迹位移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含高支队)加强路检路查,对在恶劣天气不实施规避措施、预警命令发出30分钟、响应未结束、强行上路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监、住建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燃气等企业,对在恶劣天气不实施规避措施、实施装卸作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运管部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先期处置和交通管制工作,保障高速公路进出口和应急车道畅通,做好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及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监护、输转及伤员抢救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技术专家,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运管、公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监、公安、交通、消防、运管、工会、质监等部门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在运管、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补偿机制,对肇事单位实施惩罚性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50万元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现场救援时,现场指挥长有权启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物资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聘用、其他应急力量调用及事故调查处理;救援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补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所有应急、调查费用由肇事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反馈机制。各相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事故应急救援后,应形成总结报告,报联合指挥中心相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经许可、备案在昌吉州辖区从事运输活动的,由运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危化品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资质进行核查比对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对危化品企业许可资质进行核查比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危化品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核查外地区注册企业在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将装车、卸车、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和运输路线计划报当地运管、公安交警、安监和行业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未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行业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