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50号 关于新疆爱睿尔木业有限公司建设人造饰面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11-14 16:31:44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250号

关于新疆爱睿尔木业有限公司建设人造饰面板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爱睿尔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爱睿尔木业有限公司建设人造饰面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苏通小微创业园(新疆阿格莱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地理坐标为东经87°50'1.247",北纬44°09'20.449",使用原有租赁厂房不新增用地。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原有3条人造饰面板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产40万张人造饰面板。本次新建年产15万张人造饰面板生产线1条,配套热压机1台,额定加热能力为7.5kW燃气导热油加热器1台,用于板材热压,升级改造废气治理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原料为人造板、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项目建成后,共有人造饰面板生产线4条,生产规模达到55万张/年。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环保投资占比5.6%。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中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3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及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热压机产生废气顶部安装集气罩,经1套“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燃气导热油加热器产生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最终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2〕483号)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限值。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不增加员工,无新增生活废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废边角料、收尘灰分别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危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按规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后,需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机制有效运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245t/a,二氧化硫:0.004t/a,氮氧化物0.05t/a,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394t/a;项目位于不达标区域,本次项目申请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2.49t/a,二氧化硫0.008t/a,氮氧化物0.100t/a,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788t/a。削减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结束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量(吨/年)

污染物替代源

替代源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吨/年)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年)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 (吨/年)

颗粒物

2.490

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2022年完成

131.62

96.75834

94.26384

二氧化硫

0.008

19.743

17.853

17.845

氮氧化物

0.100

14.4782

7.0562

6.9562

挥发性有机物

0.788

19.7430

18.92782

18.13982

说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原有颗粒物总量131.62吨,上一次替代新疆美邻美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腻子粉、10万吨瓷砖胶生产线项目后剩余量为96.75834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94.26384吨;原有二氧化硫总量19.743吨,上一次替代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4t燃气锅炉建设项目后剩余量为17.853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7.845吨;原有氮氧化物总量14.4782吨,上一次替代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4t燃气锅炉建设项目后剩余量为7.0562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6.9562吨;原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19.743吨,上一次替代新疆点润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滴灌带生产线设备改造项目剩余量为18.92782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8.13982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