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245号
关于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劣质苯类物综合利用项目
(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劣质苯类物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3′11.26″,北纬44°6′52.46″。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177205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劣质苯类物加氢联合装置。
本项目以粗苯、重苯、煤基轻烃等富含芳烃的劣质苯类物为原料,通过劣质苯类物加氢联合装置生产液化气、戊烷发泡剂、苯、甲苯、二甲苯、非芳烃、高沸点芳烃溶剂等产品。消耗能源主要包括电力和天然气,项目天然气由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提供,通过管道输送至项目厂区,园区天然气管线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产品均须有产品质量标准。项目总投资40212.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15万元,占总投资的12.97%。
二、根据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劣质苯类物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已取得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编号:2407230942652300000135)。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新工信石化〔202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24年)》(新环环评发〔2024〕93号)等政策要求;符合《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十四五”规划》《吉木萨尔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自治区及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符合《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4-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环保绩效应达到A级水平。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采取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洒水抑尘、物料运输、堆放加盖篷布等措施后,可减缓施工扬尘对项目区大气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一段加氢加热炉、二段加氢加热炉、分馏塔进料加热炉使用清洁燃料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颗粒物、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氢精制及分馏单元工艺导热油炉使用清洁燃料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颗粒物、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抽提蒸馏单元工艺导热油炉使用清洁燃料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颗粒物、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吸收氧化反应尾气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化氢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制氢单元导热油炉使用清洁燃料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颗粒物、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生物滴滤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燃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须满足《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要求。
易挥发物质须采用内浮顶罐存储,储运系统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罐区、装卸区有组织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甲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劣质苯类物加氢联合装置-含油废水、含苯废水、酸性水汽提净化水、各装置地面冲洗水等)、清净下水(循环水站排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等)、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石油类、硫化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限值,苯、甲苯、二甲苯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全厂生产污水井及各种污水池、储罐区、事故水池、污泥储存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区域设置重点防渗区,防渗能力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7cm/s的要求;液体化学品库区域设置一般防渗,防渗能力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7cm/s的要求;办公生活区、中央控制室、变电室、门卫等区域设置简单防渗。上述防渗工作须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防渗管理。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项目区上、下游各布设一个监测点,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定期开展监测,确保厂区及下游地下水环境污染现象及早发现,严防地下水污染。
(三)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加强日常巡检监管工作,厂区采取防渗处理:建立厂内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严格生产台账管理,排查物料流失情况;按规范设置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定期开展监测。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声、厂区绿化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弃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施工弃土、建筑垃圾送当地指定弃土(渣)场处置,生活垃圾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脱盐水站产生的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废过滤材料等,空氮站产生的废吸附剂、非危化品废包装袋等,上述均送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收集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加氢催化剂、废加氢保护剂、废脱金属剂、废保护剂、废脱氯剂、废导热油、废溶剂、污油、废脱硫剂、废甲醇制氢催化剂、废PSA吸附剂、废瓷球及填料、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试剂瓶、废机油、废油桶等须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先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节能灯具、节水器具等节能新产品同时针对重点耗能工艺、重点耗能设备,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所采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需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明文规定的要求,实现显著的节能效益。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加强并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2.42吨/年、氮氧化物54.36吨/年、颗粒物9.1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5吨/年。由于所在地为不达标区域,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倍量替代,倍量替代量为:二氧化硫4.84吨/年、氮氧化物108.72吨/年、颗粒物18.2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1吨/年。
其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从2021年吉木萨尔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6台)项目减排量中调剂解决,挥发性有机物从2022年吉木萨尔县65t/h以下锅炉整改(73台)项目减排量中调剂解决。氮氧化物从2021年吉木萨尔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6台)、吉木萨尔县北庭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淘汰项目(承诺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你公司要积极推动落实区域削减方案,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附件
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劣质苯类物综合利用项目
(一期工程)总量指标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基本 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二氧 化硫 | 4.84 | 吉木萨尔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6台) | 2021年 完成 | 10.411 | 8.224 | 3.384 |
颗粒物 | 18.24 | 吉木萨尔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6台) | 2021年 完成 | 69.409 | 44.795 | 26.555 |
挥发性 有机物 | 21 | 吉木萨尔县65t/h以下锅炉整改(73台) | 2022年 完成 | 43.281 | 26.4304 | 5.4304 |
氮氧 化物 | 108.72 | 吉木萨尔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6台) | 2021年 完成 | 7.635 | / | 0 |
吉木萨尔县北庭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淘汰项目 | 2026年 完成 | 131.7508 | / | 30.6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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