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20号 关于木垒县12.55万克拉人造金刚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5-20 18:58:27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20号

关于木垒县12.55万克拉人造金刚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臻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木垒县12.55万克拉人造金刚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县民生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21'56.400",北纬43°57'38.056"。项目占地面积40006m2,新建年产12.55万克拉人造金刚石生产线,包含200台MPCVD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配套辅助设施包括:综合办公楼、食堂、门卫室、隔油池等设施。项目总投资47081.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4%。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已提供不予以处罚的材料。

根据新疆会清元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5〕1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为沉积尾气、单质碳颗粒、激光切割废气及食堂油烟。沉积尾气和单质碳颗粒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激光切割废气经滤尘袋过滤后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光打磨过程为湿法打磨;食堂油烟采用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设备、车辆的清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降尘使用;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园区污水管网排至木垒县民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清洗废水和抛光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至民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晶种清洗产生的废水和抛光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经园区污水管网排至木垒县民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激光切割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场所。运营期机器设备均设置在室内,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包装物定期清理,回收利用,施工区设立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运营期MPCVD长晶炉内产生的沉积碳、激光切割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及抛光产生的颗粒物,均收集至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113t/a,从木垒县“十四五”已完成减排清单台账中替代。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总量(吨)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吨)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颗粒物

0.0113

木垒县“十四五”已完成减排清单台账中替代

2020年-2024年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替代;2021年-2024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木垒县8家砖厂落后产能淘汰;木垒县4家供热公司关停

2280.25

2249.0419

224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