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昌吉州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开展了地下水专项整治等系列执法行动,有力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水利行业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州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水行政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州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牛某某擅自凿井案
案件承办单位:呼图壁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3日,呼图壁县水利局接到匿名举报,在呼图壁县**团片区牛某某农场内有一眼非法井。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牛某某农场内确有一眼非法井,该井修建于2025年12月底,凿井施工前未办理任何手续,机井建好后尚未取水,牛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呼图壁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牛某某擅自凿井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进行了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等,并通知违法当事人牛某某到呼图壁县水利局接受调查询问,牛某某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呼图壁县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税”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社会影响,合理裁量,经呼图壁县水利局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违法当事人牛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封填非法井恢复现场原状;2.对牛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件承办单位: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7日,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接到庆阳湖乡执法人员报告,庆阳湖乡**村有钻机在一家农户凿井,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发现王某某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及凿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庆阳湖乡**村一家农户凿井,车载钻机及钻杆设备均在现场,尚未实施违法取水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等,并通知王某某到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接受调查询问,王某某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考虑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恢复原貌,经吉木萨尔县水利局集体讨论决定:1.责令王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现场原貌;2.对王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李某某未按计量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镇井号为1171号的机电井计量设施数据异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李某某对阜康市**镇117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私设旁通管取水,人为干扰正常计量设施取水数据。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等,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到阜康市水利局接受调查询问,李某某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阜康市水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阜康市水利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1.责令违法当事人李某某立即改正拆除私设旁通管,恢复117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正常计量;2.对李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5043.84方,将应缴纳的水资源税推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典型意义
在以上案例中,一些违法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私设旁通管干扰用水计量,违反了《节约用水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上述水法律法规用水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近年来,昌吉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续加大地下水专项整治打击力度,拉紧法律法规这条“防线”,不断提升行业监管能力,有效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与此同时也充分考虑案件违法情节及社会影响,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且及时整改的合理裁量、审慎处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水事执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昌吉州水利系统持续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是保护水资源、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的必要措施,也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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