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董淳、李海峰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新司律发〔2026〕(07)6号
关于同意董淳、李海峰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董淳、李海峰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董淳、李海峰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董 淳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2.李海峰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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