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属于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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