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的,如何处罚?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经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的,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符合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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