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6-08-20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 名 称: |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告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6〕25号)要求,昌吉州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严格清理标准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为截至清理基准日,由州交通运输局起草(实施)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制发和以州交通运输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已施行5年以上、冠以试行暂行且施行2年以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每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文件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核查以下情形:
1. 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
2. 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3. 是否存在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
4. 是否与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不相适应;
5. 是否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6. 主要内容是否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
7. 调整对象是否已消失或者文件有效期是否已届满。
(三)清理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提出清理建议的原则,实行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二、清理结果情况
经过逐件梳理、自查自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本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其中,由州交通运输局起草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制发1件、以州交通运输局名义制发5件。按照继续有效、拟修改、拟废止、已修改、已废止五种情形分类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该部分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管理需要,予以继续保留。
拟修改、拟废止、已修改、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
本次清理结果将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坚持依法清理,维护法制统一。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依据,逐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改革方向不一致的文件内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交通运输中心工作,聚焦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等重点领域,着力破除制约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充分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业治理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三)坚持程序规范,确保清理质量。严格按照自查梳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布结果等程序开展清理工作,建立清理台账,做到清理过程可追溯、清理结果可核查,切实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坚持动态管理,健全长效机制。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与文件制定、备案审查、有效期管理、评估工作有机结合,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健全动态清理机制。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动态清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二)强化制定源头管理。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统一登记编号、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制度,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入口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评估制度,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施行的决定。
(三)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工作队伍建设,充实法制工作力量,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合法性审核等工作中的专业作用,切实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
(四)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审查建议,不断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昌吉州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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