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9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案例一
2025年9月14日14时28分许,当事人秦某驾驶新B****8号轻型栏板货车(载乘曾某、黄某),沿昌吉市南公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公园路与纬三路路口西侧150米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与道路南侧金属护栏及路沿石相撞,造成车辆、护栏、路沿石损坏,乘车人曾某死亡、秦某及黄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黄某无责任。该案经司法机关审理,秦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昌吉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昌吉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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