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阜康市公证处变更办公场所的通知
阜康市司法局: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规定,经审核,你们报请的阜康市公证处变更办公场所的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经昌吉州司法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就核准阜康市公证处变更办公场所有关通知事宜如下:
阜康市公证处办公场所由新疆阜康市博峰街西路37号变更至新疆阜康市城关镇龙潭路与文昌路交汇处阜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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