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设立新疆准捷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司律许决〔2026〕(07)14号
关于准予设立新疆准捷律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决定书
段真真、尼曼·桑玛、金大龙:
《关于设立新疆准捷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
准予设立新疆准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段真真,合伙人段真真、尼曼·桑玛、金大龙。
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须悬挂于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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