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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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拟订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自治州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并指导实施自治州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园区)组织实施。

(三)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拟订和发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全州统一标准、建设工期定额;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

(五)监督管理自治州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并监督执行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执行。

(六)监督管理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等工作;组织或参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自治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自治州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制度;监督管理自治州燃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组织或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自治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拟订自治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七)指导监督自治州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规划;指导监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执行;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自治州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农村安居工程等工作;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自治州重点(示范)村镇的建设。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建筑节能的规划;监督指导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指导监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监督检查自治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指导自治州本行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指导管理本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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