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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7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处级。
第三条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州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所监管企业领导任期经营目标、考核标准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中央企业和援疆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疆工作。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对县(市)人民政府、州本级管理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运转;负责机关综合文字材料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政策性文稿的审核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监督管理业务性课题的研究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书、会务、机要、修志、保密、档案、信息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接待联络工作;承担机关法律事务及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治教育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科(党建科)。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研究起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负责外部董事日常管理;承办所监管企业外事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提出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外事工作等,负责干部推荐、考察(考核)、交流、教育培训、监督、奖惩、调动、任免、到龄退休、后备干部培养、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宣传、党群、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改革发展科。研究提出自治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的论证、审批工作;指导所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扶贫开发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中央企业和援疆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审核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承办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研究提出完善自治州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等;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指导所监管企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等工作;牵头组织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联系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考核监督科。制定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职责追究倒查机制;负责对委内科室和有关方面发现移交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分类完善所监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综合分析自治州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委派总会计师业务管理制度,督促总会计师报告企业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有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列行政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列机关工勤编制2名。
第六条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10:00-14:00,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 10:00-14:00,15:30-19:30(冬季)
办公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45号
负 责 人: 张静
联系方式:0994-2524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