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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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州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州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订自治州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方案、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州本级机关通用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四)负责州本级机关房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管理。负责州本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五)统一管理州本级公务用车,拟定自治州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六)拟定自治州公务接待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州本级机关及县(市)公务接待工作。

(七)承担自治州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州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州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八)负责自治州“四套班子”办公楼、州政府综合办公楼、州(市)政务中心和州文化事业发展新区大楼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工作地点:昌吉市红星东路1号(警苑小区院内)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成小凤(党组书记)

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联系电话:0994-270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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