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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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一)依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州的统计调查计划,拟订自治州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一指标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及国家的统计标准;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自治州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资产负债表编制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和州情州力普查及抽样调查任务;拟订本地区各项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审批各县(市)及自治州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四)组织、协调各县(市)、自治州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州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州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州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州、县(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州统计数据库网络。

(七)积极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组织指导全州统计科学研究、统计业务技术教育、统计干部培训,提高全州统计工作水平。

(八)协助管理县(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管理全州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

(九)协调、组织完成国家、区、州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及企业调查任务。

(十)完成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办公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公地点:昌吉市延安北路103号

负 责 人:张勇

联系电话:0994-234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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