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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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部署,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州党委、政府相关决议、决定和重要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
(2)研究分析经济和金融运行形势、国家金融政策、金融发展改革创新方向拟定自治州金融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民间资本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加强对自治州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研究制定金融维稳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安全。
(4)加强同金融监管部门及各类驻州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信息交流,牵头建立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金融业务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5)研究提出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和战略重组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6)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初审和业务监管工作。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州属金融关联企业进行日常业务监管。
(7)负责推进自治州上市企业的上市工作。研究拟订自治州企业上市发展规划,提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后备上市企业的筛选、培育、服务和推荐工作;督促落实区、州企业上市发展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有关问题;承担自治州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工作地点:昌吉市延安北路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