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558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29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6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169号
关于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项目区5道铁路线起点坐标为E86°10′29.261″,N44°19′14.523″、6道铁路线起点坐标为E86°10′27.224″,N44°19′15.522″、7道铁路线起点坐标为E86°10′17.485″,N44°19′19.426″,3道铁路线终点坐标为E86°10′44.302″,N44°19′9.483″。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由西向东延长5股道240m、延长6股道500m,新建一条977m的7股道专用铁路,5、6、7道三条线尾部贯通,并设机待线1条,有效长55m,专用铁路线全长1.772km;新建2座集装箱堆场,其中一座为400m×30m的集装箱堆场,另一座为780m×30m的集装箱堆场。项目总投资4695.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5万元,占总投资的4.58%。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2〕2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围挡,定期洒水降尘,采取覆盖等措施。运输车辆遮盖密闭措施,进出场必须进行冲洗。运营期:项目装卸过程、煤棚中煤炭堆存、内燃调车机运行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本项目煤炭由集装箱运输时,集装箱为全封闭状态;当煤炭散装运输时,火车自卸车站由翻车机卸至受煤坑中,由受煤坑底部的皮带输送机将煤炭输送至煤棚中,卸车站及输送廊道为全封闭状态,并且卸车站内设有洒水喷淋装置;煤炭采用封闭储煤棚进行存储,煤棚内采用喷淋洒水进行抑尘;通过加强内燃机调节,提高燃料燃烧率等措施降低排放内燃调车机废气。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玛纳斯电厂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置。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劳动定员从原厂进行调剂,无生活污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功能好噪音低的列车,定期检查与养护轨道,加强车辆运输管理等措施,项目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铁路边界噪声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1990)及其修改方案中的要求。通过减轻车辆自重、选用无缝钢轨、增加轨道弹性等措施,项目区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工业集中区相关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表层剥离后的土壤,集中堆放,待施工结束后,用于土地平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并运送至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运营期: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检修时产生的废机油。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托电厂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要求,不得形成二次污染。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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