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州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昌吉州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要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规范要求,立足我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运行现状,2026年12月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实行费率制,2027年将全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筹资标准、待遇政策过渡到自治区统一政策,逐步建成适配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参保缴费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机制。
(一)参保对象。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州级统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三)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有关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过渡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基准费率标准。
1.单位职工按月缴费,2026年12月起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15%,过渡期结束后2028年12月起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在充分测算评估后,在确保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2026年12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9.5%调整为9.42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12个月时,按照基本医保基金运行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运行风险。长期护理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失业人员按规定缴费。
2.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3.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度缴费。费率从0.15%起步,之后每年增长0.05个百分点,至2030年达到0.3%;个人缴费和政府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
5.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等特殊群体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6.按自治区统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
7.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优化待遇保障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自评估结论送达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服务和支付方式。将原长期护理服务方式类型调整为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原则上居家护理服务以小时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服务以床日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具体情况确定付费单元。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次日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待遇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方式实行梯度差异性待遇保障政策,重度失能Ⅲ级、Ⅱ级和I级,最高支付限额逐级递减5%;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最高支付限额依次递减5%。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实行动态调整。昌吉州职工长护试点确定的最高支付限额现行标准和自治区标准一致时,与自治区标准同步进行调整。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执行。
(四)激励约束。连续缴费激励政策、断保和未及时参保的约束政策及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政策等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长期护理保险转移接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三、规范管理运行
(一)统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行定点管理,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可以从基金中支付,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经办机构组织对需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进行重新评估。建制地区评估结果跨统筹区互认。
(二)加强服务管理。合理规划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卫生机构因地制宜开展长期照护服务,将村卫生室作为居家和社区护理延伸网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医生纳入失能评估体系。持续完善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质效。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健全专家论证机制。
(三)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落实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基金运行分析。
(四)强化基金监管。持续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保人员等纳入监管范围,持续创新监管手段,强化过程监督,有效提升监管质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五)优化经办管理。持续完善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和管理的体系。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登记,共同缴费。及时足额向定点机构拨付长期护理保险费,2028年底前完成第三方机构基金代管代拨过渡工作。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的考核评价、激励约束、风险防范等措施,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服务质效,委托经办所需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充分发挥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功能,提升经办服务效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一人一档”建设。
(六)推进长期照护师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庭照护者等广泛开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安宁疗护等相关长护技能培训。鼓励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属地责任,按规定做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和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残联、金融监管部门等各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州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