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5日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守信激励导向,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监管环境,在全州推行信用监管“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白名单”的认定、推选、管理、退出及信用激励、承诺约束等工作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一、工作标准
在州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全行业领域),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主申报纳入“白名单”;符合推选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园区)纳入“白名单”。
(一)“白名单”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纳入“白名单”,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在昌吉州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均在有效期内,无吊销、注销等异常状态。持续性在州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州各级执法部门全面监管的非本地注册的企业可视情况纳入。
2.信用状况优良。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黑名单)、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记录、不存在高频失信行为、无行政处罚记录(被认定为轻微且免于公示的除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
3.经营合规稳定。近2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招投标、食品安全、生态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事)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社保费用,无恶意违约、拖欠账款、拖欠工资等不良行为。
4.主动配合监管。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积极配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无阻碍监管执法的行为。
(二)“白名单”推选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企业,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可由所在县市(园区)推选纳入“白名单”。
1.信用荣誉类。2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单位”“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等信用类荣誉称号,或在行业信用评价中获评最高等级。
2.表现突出类。属于昌吉州重点扶持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
3.示范引领类。长期坚持诚信经营,无任何失信记录,在行业内发挥守信模范作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守信示范主体,或在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工作中表现优异。
4.评价优良类。1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社等部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均无问题反馈,监管评价结果为优秀。
5.公益贡献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抢险救灾、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工作流程
“白名单”推选工作严格遵循“企业自愿申请(或县市、园区推荐)→行业部门初审→信用核查比对→社会公示公告→名单纳入备案”的规范流程,依法推进各环节工作,全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推选工作严谨规范。
(一)企业自主申报或县市、园区推荐。州发改委、司法局建立统一受理入口,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自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经营资质、诚信经营证明、行业履约情况、信用信息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等资料;也可由所在县市、园区结合企业日常经营、合规运营、行业口碑等实际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县市、园区管委会统一收集申请及推选材料,并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确保参选主体全面合规。
(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州发改委、司法局将申报材料推送至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材料的初审,重点核查企业经营资质有效性、生产经营合规性、申报信息真实性,逐一核对各项佐证材料,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逐一反馈说明原因,梳理形成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后推送州发改委、司法局进行联合审查。
(三)信用核查比对。州发改委、司法局负责对初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联合复核,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高频失信行为、行政处罚、拖欠工资、偷税漏税以及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形成复核通过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众参与。将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官网、行业平台或新媒体模式向社会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异议反馈渠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信息,及时核查核实并依规处理,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最终认定环节。
(五)认定成功纳入备案。对公告后确定的“白名单”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建立规范管理台账,完成名单信息录入“扫码入企”等监管平台,由州司法局分类归档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激励措施
企业被推选纳入“白名单”后,须签订《昌吉州信用监管“白名单”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签订《承诺书》后,享受“无事不扰”“容缺受理”、融资推荐、推优支持和“打铃提醒”等激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监督管理方面,实行“无事不扰”。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昌吉州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除专项督查、投诉举报核查和上级明确部署要求外,原则上不开展主动检查。
(二)许可办证方面,实行“容缺受理”。对纳入“白名单”企业实施行政许可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等。
(三)信用贷款上,实行融资推荐。建立“白名单”企业融资推荐机制,定期将“白名单”企业信息推送至金融机构。依法支持“白名单”企业获得信用贷款、授信提额等金融服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促进信用价值转化。
(四)在评优评先上,实行政府推荐。支持推荐“白名单”企业参加各级评优评先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公示,提高企业获得感。在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中,对“白名单”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五)在信用监管上,实行“打铃提醒”。对“白名单”企业临期事项、潜在风险隐患等开展主动提醒,帮助企业在萌芽状态消除风险隐患。对“白名单”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开展“打铃提醒”,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降低办事成本。
四、动态调整
“白名单”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企业可重新申请或由县市(园区)重新推选,通过审核后延续有效期。“白名单”企业出现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基本条件、违反诚信经营承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等情形,立即移出“白名单”,取消所有激励措施并公示。企业对“白名单”认定、移出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企业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守信激励、承诺约束、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将企业动态纳入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推广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对“白名单”企业实施“触发式”监管,推动入企检查频次进一步降低、行政监管精准度进一步提升。由州发改委、司法局牵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社等行政执法部门协同配合,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制度落地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政府官网、媒体平台、行业会议等渠道,广泛宣传“白名单”制度及守信激励政策,提升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附件:昌吉州信用监管“白名单”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附件
昌吉州信用监管“白名单”企业
诚信经营承诺书
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杜绝虚假宣传、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恶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偷税、漏税、骗税;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不拖欠员工薪酬。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违法事件发生。
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用信息、经营信息,不隐瞒、不造假,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监管检查,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
珍惜“白名单”荣誉,发挥守信示范作用,带动行业内其他企业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若违反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据规定采取的移出“白名单”、取消激励措施、公示等处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信用后果。
承诺人签字(盖章):
承诺时间:
(注:承诺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为企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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