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CJZ002/2020-000033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20〕73号 发布日期 2020-11-27 10:58:47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昌吉州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要集约各方医疗力量,实行统一管理。昌吉州境内地方、兵团、军队、铁路、石化等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的同时,服从昌吉州的统一指挥。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受伤,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地(州、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地(州、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突发公共事件。 (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在州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州人民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小组、专家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件2)。 3.1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昌吉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 挥 长: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 成 员:州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乌昌海关、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执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的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安排,负责对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研究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由卫生健康委负责日常工作。 3.2昌吉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3.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小组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小组,由现场职务最高的卫生健康委领导或由最先抵达现场职称最高的医务人员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出伤员救治运送和进一步救援意见。 3.4专家组 州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州级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委员会,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指导支持。各县(市)卫生健康委组建专家组,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建议和指导。 3.5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心理援助工作。 中心血站保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有效、安全地提供充足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全力满足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需求。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各级急救中心负责伤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行动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特别重大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国家、自治区的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协同自治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4.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行动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重大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自治区的领导下,迅速组织昌吉州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协同自治区开展医疗救治,落实各项医疗救治措施,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行动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昌吉州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州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建议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落实各项医疗救治措施,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必要时,协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医疗援助。 4.1.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行动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县(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州卫生健康委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根据县(市)医疗救援申请组织州级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和医疗支援。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卫生健康委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小组,行政领导亲临现场,靠前指挥,提高决策效率。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小组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或脚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蓝色表示轻度伤,黄色表示重度伤,红色表示危重伤,黑色表示死亡病例,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医护人员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地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 昌吉州紧急救援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定专人在20分钟内口头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小组或当地卫生健康委。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小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同级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事发地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在征得现场医疗救援小组领导的指令,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援保障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健康委之间,以及卫生健康委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昌吉州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覆盖全州的紧急救援中心,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可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必须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职业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州级不少于60人,县市不少于30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2016年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4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 5.5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为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卫生应急特种车辆、救护车辆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7其他保障 昌吉州境内军队、武警、兵团,根据各自上级部门指示和州人民政府的安排,支持和配合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 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部成员单位职责 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流程 附件1 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成立州级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评估、建议等工作。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储备项目的落实。 州应急管理局: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开展昌吉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职责范围内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州医疗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费用医保结算、特殊困难伤员医疗保障经办等政策,并组织落实。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恐怖袭击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现场及相关通道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调度放行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乌昌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