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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6-22 10:17:0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0/2016-000037 信息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16-06-22
文  号: 昌州农字〔2016〕8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6年5月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园区)农业局、州农业局农业执法支队、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为确保重点时节我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2016年昌吉州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方案》,根据前期(以第五次为主)全州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部分食用农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抽查时间

2016年6月中、下旬

二、监督抽查程序

(一)任务分工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州农业局统一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农业局严格按照《昌吉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规程》组织实施,检测工作由各县市检测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州农业局农业执法支队和州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监督指导抽样工作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二)监督抽查产品种类、范围、环节

抽查重点是对前期风险监测和监管中发现的隐患较大、问题较多的蔬菜(芹菜、毛芹菜、油白菜、黄瓜、西葫芦、大白菜、油麦菜、小白菜等)进行抽查,每个县市不得少于7份样品;监督抽查对象以各县(市、园区)规模化生产经营单位为主;监督抽查可在农产品产地及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

(三)监督抽查参数

重点抽检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滴滴涕、久效磷、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及检出率高的毒死蜱、吡虫啉、甲氰菊酯、百菌清等农药。

(四)抽样方法和检测依据

1、抽样方法:蔬菜抽样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见《昌吉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规程》。

2、检测方法: 农药残留检测依据NY/T 761-2008、GB/T 23379-2009标准组织实施;

3、判定依据:蔬菜按GB 2763-2014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五)监督抽查结果确认

各县市抽样后,应当在5日内及时完成检测工作。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在检测结果确定后的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各县市农业局并报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县(市、园区)农业局委托县市农业执法大队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和检测报告送达受检单位确认。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当地农业局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受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六)监督抽查结果报送

各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全部抽检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整个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及检测报告上报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时对各县市抽检报告和抽检结果进行全面会商研判和分析,形成最终的监督抽查报告,上报州农业局。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三、监督抽查要求

(一)请各县市农业局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抽查工作,精心组织执法大队和检测机构通力合作开展工作。请各受检单位正确对待,积极配合。凡被确定的受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的,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二)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农业部门承担,不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未经州农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本次监督抽查结果。

(三)在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过程中,凡经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由各县市农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查处并将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州农业局。

(四)本次确定的各类农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由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州执法支队及州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协调、解释并做好跟进指导服务工作。

                                            昌吉州农业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