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招私设暗管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送达
杨卫招排放水污染物案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送达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杨卫招,性别:男。
2020年7月10日,我局因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就你通过私设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因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19〕第009号)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作出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昌州环催字〔2020〕030号)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我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昌州环催字〔2020〕03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附件:《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昌州环催字〔2020〕030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8日
地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电 话:0994-233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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