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营商环境审查结果的公示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营商环境审查结果
的公示
按照《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协助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的函》(昌州发改法规函﹝2020﹞1号)要求,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实质、各项规定,确保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等符合相关要求,我局于2020年初组织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审查工作,现将不符合要求的《关于印发<昌吉州污染源在线监控超标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环发〔2018〕141号)予以废止,自202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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