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109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昌吉塔西河、梧桐、
祥云110千伏变电站扩建二期
工程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昌吉塔西河、梧桐、祥云110千伏变电站扩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请示》和《昌吉塔西河、梧桐、祥云110千伏变电站扩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登记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1、昌吉塔西河11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塔西河地区,主变规划容量为31.5+20MVA,电压等级110/35kV;110kV侧电气主接线规划为单母线接线,出线规划2回;35kV侧电气主接线规划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出线规划6回。
现有主变容量1×20MVA,电压等级110/35kV;110kV侧已建成单母线接线,110kV出线2回;35kV侧已建成单母线分段接线,35kV出线6回。
本期新增1#主变容量1×31.5MVA,电压等级110/35kV;110kV侧本期延用单母线接线,110kV本期无新增出线;35kV侧本期延用单母线分段接线,35kV本期无新增出线。
该项目总投资4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85万元。
2、昌吉梧桐11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自治州昌吉市105团,主变规划容量为40+50MVA,电压等级110/35/10.5kV;110kV侧电气主接线规划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出线规划4回;35kV侧电气主接线规划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出线规划6回10kV侧电气主接线规划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出线规划10回;无功补偿装置规划为1×2.4+1×3.6+1×4+1×6Mvar,总补偿容量为16Mvar。
现有主变容量1×40MVA,电压等级110/35/10.5kV;110kV侧已建成单母线分段接线,110kV出线2回;35kV侧已建成单母线接线,35kV出线3回;10kV侧已建成单母线接线,10kV出线3回。目前在10kVⅠ段母线上安装有2组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2.4+3.6)Mvar。
本期新增1#主变容量1×50MVA,电压等级110/35/10.5kV;110kV侧本期延用单母线分段接线,110kV本期无新增出线;35kV侧本期建成单母线分段接线,新增出线3回;10kV侧本期建成单母线分段接线,10kV本期新增出线回。本期在10kVⅡ段母线上安装2组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4+6)Mvar。
该项目总投资11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55万元。
3、昌吉祥云11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区,主变规划容量为40+50MVA,电压等级110/35/10.5kV;110kV侧电气主接线规划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出线规划4回;35kV侧电气主接线规划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出线规划6回;10kV侧电气主接线规划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出线规划12回;无功补偿装置规划为2×(4+6)Mvar,总补偿容量为20Mvar。
现有主变容量1×40MVA,电压等级110/35/10.5kV;110kV侧已建成单母线分段接线,110kV出线2回;35kV侧已建成单母线接线,35kV出线3回;10kV侧已建成单母线接线,10kV出线6回。目前在10kVⅠ段母线上安装有2组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4+2)Mvar。
本期新增2#主变容量1×50MVA,电压等级110/35/10.5kV;110kV侧本期延用单母线分段接线,110kV本期无新增出线;35kV侧本期建成单母线分段接线,新增出线3回;10kV侧本期建成单母线分段接线,10kV本期新增出线6回。本期在10kVⅡ段母线上安装2组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4+6)Mvar。
该项目总投资9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3万元。
根据环评结论,上述项目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上述项目建设。
二、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登记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电磁辐射、噪声、废水排放满足要求,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得到有效减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变电站的环境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以及无线电干扰水平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和《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要求。
(二)变电站设计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线路两侧20米以外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修建施工便道、取土填方,尽量减少对自然植被的破坏。施工弃渣应集中堆放,及时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施工道路等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
(四)在变电站周围人员活动频繁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公众长时间在输电线下驻留。
三、自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应接受昌吉州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五、如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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