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关于加强昌吉州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9 16:50:5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491 信息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6-29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7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加强昌吉州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7〕79号

关于加强昌吉州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公安局:

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安部、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我州已取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由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统一加密的检验合格报告单。为加强昌吉州机动车环境监督及车辆准入管理等相关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二维码解码设备使用要求

(一)各县市车管所自主调节解码设备的安装位置,确保所有环检报告单都能够得到管控,各县市环保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二)为防范虚假环检报告单以假乱真,安检上传环检报告单前,应使用解码设备对环检报告单进行真伪辨别;车管所在接收到环检报告单时,使用解码设备落实信息“再把关”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环检报告的真实性来防范弄虚作假的不法行为。

(三)各县市环保局应定期了解车管所解码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环检异地检验相关要求及说明

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安部、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我州已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由于我州与其他地州未联网,因此规定环检、安检必须在同一地区进行,对于无法核实真伪的环保检验报告单,各安检机构不予上传车管所及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各县市车管所不予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及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管理

根据《关于昌吉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管理的公告》(昌州环发[2016]128号),凡外埠转入我州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各县市环保局负责外埠转入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型式核查,对符合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各县市车管所给予办理转入手续。

四、严格分阶段落实新车准入

依据昌吉州环保局、公安局《关于自治州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昌州环发〔2017〕2号),我州分阶段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全州自2017年3月20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州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均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州自2018年1月1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均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五、新车及外埠车辆环保核查

各县市环保局应认真核查新车的随车清单、信息公开及环保车型目录,对于符合要求的车辆,出具相应的环保核查凭证,各县市车管所给予具有环保核查凭证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埠转入车辆需经过环保核查,凭环保核查凭证,方可进行环保检验,各县市车管所给予具有环保核查凭证及环保检验合格报告单的外埠转入车辆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2017年6月27日